上海国际货代行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 更新时间:
2006-07-17
】【来源:上海外经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外经贸部关于治理整顿 国际货运 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的指示精神, 规范 货代 行业的具体做法,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单位的不法行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运输市场环境,市外经贸委在广泛征求、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 规定 。
一、关于 货主 企业。
1、本市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国际运输费用结算时必须接受“统一 发票 ”。任何无税务监制章的 发票 和境外发票,均为不符合 规定 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付款凭证.
2、各 货主 企业在外贸运输 进出口 业务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三统一”做法,即统一订舱 托运 、统一核价付款、统一交单 结汇 。非外贸运输人员不得从事外贸运输业务。
3、各货主企业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 国际货运 代理企业办理外贸运输业务,不得擅自将进出口货源交非法经营者办理。
4,各货主( 货代 )企业必须加强单证管理,特别是委托书和 报关单 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实行签收 制度 。
二、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1、所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终止一切“挂靠”行为。所谓“挂靠”,即“被挂靠者”出借或出卖经营权,获得各种名义的低额回报;“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从事各种业务经营活动,并获取高额利润。具体“挂靠”的界定是:
(1)以某国际货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不在货代企业正式编制内。
(2)财务管理,“两金” (公积金、养老金)和税收缴纳都不属货代公司统一管理和操作。
(3)办公地点没有设立在经过工商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或批准的场所。
(4)所有与国际货运相关的业务,都没有经过货代公司统一办理。
2、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至99年3月底为各单位自查自纠阶段(如实上报者,不予追究);4月1日起,我委将会同市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凡发现有上述四条中的任何一条,均被认定为接受“挂靠”的货代企业,将建议外经贸部直接吊销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权推荐设立外商货运代表处,但同时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外商货运代表处如发生民事责任或债务纠纷,推荐单位应承担一定责任。
(2)外商货运代表处如今后发生税款或债务拖欠等,除代表处用先前交纳的保证金作抵偿外,不足部分应由推荐单位补足。
三、关于外商货运代表机构。
1、外商货运代表处办公场所必须设在政府规定的涉外办公楼宇,其注册地址必须与办公地址一致,如有迁移,应事先向市外经贸委办理变更手续。
2、外商货运代表处只能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其聘用或雇用人员须经国家批准的对外服务公司办理雇员聘用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7人。
3、外商货运代表处在代表其总部(即母公司)进行业务联络中,必须遵守“一个原则”、“二个不准”、“三个必须”。
一个原则就是:一切代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必须由国际货代公司与其总部(母公司)签订,任何代表处都无权签订任何代理委托合同或协议.
二个不准就是:(1)不准擅自签发提单;(2)不准有经营性的财务往来。
三个必须就是:(1)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代公司订舱;(2)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代公司或经 海关 总署批准的报关公司报关;(3)必须通过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代公司从事一切货运业务,包括 托运 、装箱、拆箱、 拼箱 、分拨、转运、费用结算及各种单证的传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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