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 更新时间: 2006-06-22 】 【打印】【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 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 通知 ,进一步 规范 我国 出口退税 管理,创造文优良出口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
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 通知
国税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 出口退税 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 制度 ,加强对业务人员的 素质 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 法规 。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收汇 核销单 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 货代 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 货代 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 出口合同 (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 海关 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 承运人 对该笔货物的 海运提单 (其他运输方式的,以 承运人 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与 海运提单 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 结汇 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 结汇 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 法规 的行为。
三、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税务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做好 政策 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出口贸易,规范外贸经营程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继续按现行 规定 的申报、审核、审批要求,做好出口企业正常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同时,税务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姑息、纵容出口企业从事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 、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五、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 信息来源: 中国皮具之都电子商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