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 更新时间: 2008-03-03 】 【打印】【关闭】
税委会[2008]3号
海关 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 关税 税则委员会 决定 ,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 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 关税 。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 如下:
一、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 规定 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 物流 、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 物流 、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 政策 。
四、上述 政策 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 出口加工 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
特此 通知 。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 信息来源: 中国国际招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