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条款术语解析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 更新时间: 2008-03-07 】 【打印】【关闭

  提单的背面 条款 及其依据: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 条款 ,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 承运人 ”,“ 托运 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一般 海运提单 规定 承运人 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 船舶 起至卸离 船舶 为止。 集装箱 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 托运 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 规定 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款。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 北京 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 港口 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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