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帮您规避贸易风险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 更新时间: 2008-07-14 】 【打印】【关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换关系日益复杂,国内国际贸易风险日趋增加,如何防范贸易风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关心。贸易风险防范的方法很多,保函就是其中的有效手段之一。
一、保函的基本性质和特点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保证人(一般为银行等 金融 机构)应其客户即委托人(债务人)的要求而开立的保证在委托人违约时在 规定 的货币金额范围内对受益人(债权人)进行支付的书面承诺。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保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受益人、委托人和保证人。受益人是保证书的开立使其受益的当事人,他并不承受委托人不履行其责任的风险,如委托人不履行责任,受益人可获得一定的货币金额作为补偿。委托人是申请开立保函的当事人,如他违约,就会被要求赔偿。保证人是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 金融 机构,承诺在委托人违约时凭 规定 的书面索偿要求和其他文件赔偿给受益人。
保函是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所订立的主合同以外的一个附属的或辅助性的合约,其实质是一种保证或担保。保函是受益人防范贸易风险的有效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或契约是人们在贸易活动中保障自身权利或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的最常用的手段。但合同一般只涉及交易双方,属商业信用。合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障并非绝对可靠,因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也常常成少数人进行 诈骗 的工具;即使合同一方并不想故意违约,但由于不可抗因素,债务人确属无力履行也无力赔偿,这在客观上也必然会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实现、利益受到损害。于是便有了经济合同的担保,如保证(因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故常称保函或保证书)、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与其他四种担保形式相比,保函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保函的保证人一般为银行,这就使保函具有银行信用性质,而定金只涉及原交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属商业信用,对支付定金的当事人而言并不十分保险;二是保函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对受益人直接支付货币以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质押、留置的一般为实物,一旦债务人违约,受益人还需对实物进行变卖,而实物尤其是不动产的变现能力较差;三是保函的使用方便灵活,毋需象抵押、质押那样对财产进行估价,也不象留置那样受使用范围的限制。这些特点使保函具有使用领域的广泛性和其他担保形式所不可比
拟的优越性。
二、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千里,有时互不了解互不信任,因而保函便成为防范风险的方法之一,经常与 信用证 、汇款、 托收 等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一旦交易一方违约,另一方便可利用保函向保证人索偿,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失。 由于国际贸易中保函的广泛使用,国际商会(< ICC)于1978年出版发行了《合约保证书统一规划》第325号出版物以 规范 保函的使用,保障各有关当事人即受益人、委托人、保证人之间合法利益得到公正合理的平衡。因为在执行过程中,该规则对受益人权利的保障不太有利,所以1992年国际商会又以《见索即付保证书统一规则》的第458号出版物取代第325号出版物。在国际贸易中,保函种类很多,一般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保函是否由保证人·直接开给居住国外的受益人分为直接保函和间接保函。所谓直接保函就是客户授权银行直接并立棵函给国外受益人。直接保函的保证行为与受益人不在同一国,所以一旦债务人违约于受益人索偿很不方便。所谓间接保函是客户授权银行要求受益人所在国的外国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函。很显然,间接保函的第二保证行与受益人在同一国,因而方便了受益人。二是按保函的委托人不同分为出口保函和进口保函。出口保函的委托人为出口方,受益人为进口方。出口保函的具体形式有 投标 保函、履约保函、还款保函。与出口保函相反,进口保函的委托人为进口方,受益人为出口方,具体形式有成套设备进口保函、加工装配业务保函等。 以出口保函为例,保函的基本机理是:银行为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保证出口方 投标 后一定签约,或签约后一定履约,如出口方投标后未能签约或未能履约,银行保证付给进口方一定金额,对于签约后进口方付给出口方的定金或货款,若出口方未能履约交货,银行保证将预付定金或货款退还给进口方。
三、保函在国内贸易中的推广使用
保函对我国大多数从事内贸工作的人来说还是十分陌生的概念,更谈不上使用。因为保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手段,而我国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内贸易是无风险的贸易。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这几年来,货款、货物被骗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至于随意违约、拖欠货款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企业购销人员队伍中,一部分人盲目冒险,与一些不甚了解甚至子乌虚有的“单位”做大买卖,最后落得钱货两空的境地,给单位或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而一部分人则又过分小心谨慎,不敢与人做生意,影响企业购销工作的开展。这些情况卯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健康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要靠国家健全法制,另一方面也要企事业单位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贸易风险的防范,而保函就是在我国国内贸易中值得推广和使用的企业自我保护方法,尤其在大额商品交易中使用对受益人更为有利。例如购货方在按合同预付定金或货款时,可按合同中的保函 条款 要求销货方委托开户行开立履约保函;销货方在按合同委托以延期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时, 可按合同中的保函 条款 要求购货方委托其开户行开立 付款保函 。积极推广和使用保函,既有利于国内贸易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国内金融业的发展。
四、我国有关保函的主要法律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使我国保函的使用有了法律依据。其中第二章“保证”就是关于保函的专门规定。
1、关于保证人的规定
保证人必须是具备独立清偿债务能力或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关于保证的形式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书即保函:(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4、关于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及保证责任的规定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未能约定的如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月起6个月;如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根据约定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关于保证人享有抗辩权的规定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保证人也可就以下事由提出抗辩,不承担或免除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3)在一般保证方式中,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4)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6)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7)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8)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换关系日益复杂,国内国际贸易风险日趋增加,如何防范贸易风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关心。贸易风险防范的方法很多,保函就是其中的有效手段之一。
- 信息来源: 外贸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