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贸易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 更新时间: 2006-12-12 】 【打印】【关闭

    一、 租船 或订舱的责任

    根据《2000年通则》 规定CFR 合同的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 租船 或订舱,使用通常类型的海轮(或内河轮船),经惯常 航线 ,运至目的港。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 船舶 的国籍、船型、船龄或指定某 班轮 公司的船只等要求。但在实际业务中,若国外买方所提上述要求,能够办到,也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受。

    二、装卸费用的负担

    在 班轮 运输的情况下,运输费用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但是,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输,则需在合同中订明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 规定 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具体说明,也可采用 CFR 术语 的变形来表示。CFR 术语 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船方负担;

    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 码头 的费用;

    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三、关于装船 通知

    按CFR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装船 通知 问题。《2000年通则》规定,卖方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以便买方为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据请求提供买方为办理保险所必需的信息。据此,可以理解为,若买方不提出请求,卖方没有为对方办理保险而主动发装船通知的义务。但是,某些国家法律规定,不负责办理运输保险的卖方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若卖方没有这样做,则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专门负担。因此,在 FOB 或CFR合同情况下,除非已确立了习惯做法,否则,应事先就有关装船通知问题达成约定。如未约定,也无习惯做法,还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 信息来源: 中华税网
【郑重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收藏本页到:365Key | Yahoo! | 百度搜藏 | QQ书签 | Google Bookmark | del.icio.us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世贸人才网简介 | 企业服务 | 个人服务 | 意见反馈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日志
Copyright © wtojo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50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