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出口指定货代的弊端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 更新时间: 2006-12-07 】 【打印】【关闭

    目前,在一般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价格 条款 是FOB,有些单位据说已超过70%。其中,由买方指定货运代理的已超过80%,并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那么出口使用FOB价格 条款 并由买方指定境外 货代 有什么弊端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行分析。

  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的一家客户做XX生意,样品性定单约8000美元,FOB 上海 D/P即期付款赎单,并指定境外 货代 订舱,卖方本不愿意,但买方坚持。鉴于这批货的金额较小,为结交客户,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情签订了合约。货妥后交给指定的货代出运,很快地就收汇了。同样,第二批订单约20000美元,也很快就收了汇,似乎一切都很顺利。这时,客人来了一个30万美元的订单,并应买方要求开出以买方为收益人的即期L/C。卖方认为对方信用可靠,依然如故,按证发货,哪知货发后,很长时间未收到汇,去银行查询方知开证行以单证不符而作留置处理,再三催促客户付款赎单,客户始终支支吾吾或干脆不予回复。查询货代,原来这家货代在中国既未注册又未登记,找船公司方知发货人不是自己,无法指示船公司做这做那,结果落了个钱货两空的悲惨结局。据了解,有不少外贸企业都被买方以上述手法 诈骗 过。

  买方通过出口FOB价格条款指定货代手法的骗货案件,近几年来出现较多,究其原因,FOB的急剧上升给指定货代提供了口实。FOB条款本身是由买方订舱,它委托货代订舱于理并不为过,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 术语 解释》中已把FOB这种变形做法专列了FCA 术语 ,即货交 承运人 。但实际贸易中,仍沿用着FOB变形的做法,对卖方来讲,无论FOB指定货代还是FCA,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 信息来源: 中国物流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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